2016年7月20日星期三

常設仲裁法院歷史案例

昨天談及國際常設仲裁法院(PCA)的地位,而從國際法的實踐歷史而言,PCA的案例都具有深遠影響。研究PCA的權威Manuel Indlekofer認為,在ICJ成立前的20世紀早期,PCA經歷了黃金時代。以下三大領域的PCA案例,都被後世國際法體系繼承,並發揚光大:

.在領土主權爭議方面,1928年PCA的「Palmas島仲裁案」,就產生了極重要影響。本案中,美國與荷蘭就Palmas島的主權歸屬持不同立場,而PCA通過仲裁,首次確立以「長期連續進行切實的主權管轄」,作為判斷爭議地主權歸屬的關鍵法律依據。這一決定,成為至今解決主權歸屬的重要參考。

.在國家責任/外交保護方面,1914年PCA的「法國訴秘魯案」,也是影響至今的經典範例。當時秘魯發生政變,新政府宣佈,上屆政府給予法國銀行的經濟權益全部「作廢」。但PCA最終裁定,秘魯新政府的上述主張不成立。

.在條約解讀方面,1913年PCA的「帝汶島仲裁案」,也是一錘定音。當時荷蘭、葡萄牙就帝汶島邊界條約的文字產生爭議,最後PCA裁定,各國釐定條約時,將以「締約方的真實意圖」、而非「照搬文字」作為解讀原則。

當然,PCA先天的無約束力弱點,成了一個明顯缺陷,因此才有日後ICJ的出現。不過PCA在未來國際關係的角色,卻依然是不容低估的;它和ICJ的分工合作,也是難以取代的。例如在處理國家與非國家個體之間的糾紛時,PCA才可以扮演角色;而在處理諸如環境保護、文化權益等非傳統議題上,PCA亦可激發國際社會關注。這些都是ICJ作為主權國家俱樂部難以理順的。

Manuel Indlekofer甚至提出,未來PCA可以發展為一個「傘型機構」,統領現行所有根據多邊條約設立的臨時仲裁,把它們變成一個國際體系。他也認為PCA可以考慮正式加入聯合國爭端解決機制,從而與ICJ在聯合國框架內的分工合作,一方面強化PCA的法律約束力,另一方面為國家、非國家行為體的爭端解決,提供更多法律咨詢服務。本欄多次談及非國家個體對國際關係的挑戰,假如沒有PCA,世界只會更紛擾。

可惜這些並不容易在短期內達成,特別是經過南海仲裁一案,中國只會對PCA的角色強烈質疑。其實只要應用得宜,理論上,PCA也是可以對中國外交有幫助的:例如通過中資機構在PCA訴訟,就可以做到很多國家層面不能完成的任務。這種空間,正是21世紀「多孔外交」的精髓所在。假如因為一個案例不爽,而要全盤否定PCA,這樣的結論,不但草率,而且令人遺憾。

小詞典:Palmas島

Palmas島位於菲律賓與印尼之間,1928年,統治印尼的荷蘭和統治菲律賓的美國,就島嶼主權出現爭議,兩國同意交由PCA裁決。美國主要理據是島嶼比較接近菲律賓,同時菲律賓前任宗主國西班牙有較早發現島嶼的證據;荷蘭理據則是對島嶼實施有效管治。PCA判決,地理距離、發現時間都不是爭取主權的最有力證據,長期的有效和平管治才是判決基礎,因此判決荷蘭勝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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